先取得可核对的拒赔理由
收到销售人员口头说“不赔”时,先确认这是否为保险机构已经作出的正式核定。保存报案编号、理赔申请、提交回执和书面通知,把拒赔理由抄在独立清单中。《保险法》第二十四条要求,保险人对核定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。[1]这里需要核对的是正式理由与依据,不是反复追问一句能不能赔;材料尚未补齐、正在核定和已经拒赔,也应分别记录。
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不是一回事
先找到本次投保实际适用的保险条款及批单,不用同名产品今年的介绍替代旧合同。将被保险人、保险标的、保障期间、事故类型、给付条件与限额列成合同表。争议可能是事故未进入保障范围,也可能是已经进入后被主张免责,两者的审查起点不同。只凭保单首页有某个险种名称,不能推定所有相关损失均在保障之内;只看到条款标题,也不足以理解完整条件。
免责条款还要核对提示和说明
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,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[1]实际争议仍须先识别条款性质,再检查投保流程、字体标识、解释材料、签收、录音录像和电子确认。签名或勾选是核对材料的一部分,不宜脱离整个订立过程直接下结论;同样,不能把所有不利于理赔的条件一概称为无效免责。
告知争议应回到投保时的问答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为审查起点。[1]发生告知争议时,逐项保存当时问了什么、如何作答、谁操作、何时形成记录,以及保险机构当时已掌握哪些信息。健康、职业或财产状况的变化要按时间排列,不将事故后才知道的情况倒写成投保时已知。解除条件、主观状态、相关期限与事故影响需要分别分析,不能只凭存在旧记录就认定拒赔成立。
把事故事实与条款条件逐项对应
事故材料应与拒赔理由一一对应。若分歧在发生日期,就围绕首次症状、诊断或事故经过整理;若分歧在损失类型,就对应条款定义与费用项目;若涉及既往状况,分别列出客观记录和双方解释。请保留原始文件、完整问答及前后版本,不修改病历、补造证明或省略不利事实。把不能确定的内容明确列为疑问,比用情绪化描述覆盖证据缺口更有利于后续判断。
用争点表决定下一步
可以用四列争点表推进沟通:保险机构理由、对应条款或事实、己方现有材料、尚需核对的问题。材料不足的事项先确认补充范围;条款理解不同的事项要求说明解释依据;事实冲突的事项讨论需要何种进一步证明。协商、投诉、调解、仲裁或诉讼并不意味着固定先后顺序,适用入口还受合同约定和程序条件影响。投诉本身不等于法院判决,也不应据此停止关注已知期限。
协商文件不能只看赔付数字
收到和解方案后,除金额外还应看清涵盖的保单、事故、费用项目及权利放弃范围。部分付款是否代表全部结清,后续治疗或其他给付是否仍保留,均应在签署前逐条核对。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请求可能适用不同期限,不能把沟通中的承诺日期当作法定期限。不要因急于收款就签署无法理解的概括性免责或结清文字,也不要把他人的理赔结果视为本案承诺。
首次联系准备什么
首次联系律所时,可先说明险种、合同年度、事故概况、目前阶段和拒赔的主要理由,并列出手中材料名称。完整病历、身份证件、第三人资料或商业秘密不通过公开留言表单提交。完成利益冲突核查与保密安排后,再讨论合同、投保过程和理赔卷宗。本篇只提供争点核对方法,不判断具体保单一定赔付,也不将律师接洽等同于已经接受委托。
主要依据
-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(2015年修正)查看官方原文
适用提示:核对保险法第16、17、22至24条的投保告知、免责提示说明、补件与理赔核定规则;征求意见稿不作为生效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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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官方原文
适用提示:适用于合同、婚姻家庭、继承及公司治理的民事实体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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